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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发布日期: 2011-10-17 18:46:55   浏览: 载入中...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1 器材检验

 1.1 一般规定

1.1.1 对光(电)缆及其他线路器材的规格、程式、数量应符合设计及订货合同要求。

1.1.2 工程所用光(电)缆及器材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厂方提交的产品测试记录。不符合标准或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光(电)缆和器材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1.3 经过检验的光(电)缆及其他线路器材应做好记录。

1.2 电缆单盘检验

1.2.1 全塑电缆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观检查:电缆外护套应无损伤。

2.密封性能:综合护套全塑电缆充入干燥气体气压应达到30~50 kPa 。气压稳定后3小时(铠装电缆6 小时),电缆气压值符合要求。

3.全塑电缆芯线色谱或排列端别应符合标准。电缆A、B 端标记要明显。

4.铜芯全塑电缆的主要电气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表1.2.1—1 的规定。

5.全塑电缆的绝缘指标应符合表1.2.1-2 的规定。

1.2.2 物理发泡聚乙烯傈氯乙烯绝缘同轴电缆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1.2.1 一l 铜芯全塑电缆的主要电气特性  

1.电缆外护套应无损伤。

2.在室温下,同轴电缆内外导体间施加500V 直流电压,保持60 s,绝缘电阻≥5 000MΩ·km。

3.衰减常数、回波损耗、屏蔽衰减等电缆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Y/T 135 《有线电视系统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人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的规定。

1.3 光缆单盘检验

1.3.1 光缆外皮应无损伤,光缆端头封装应良好。

1.3.2 单盘光缆的光纤衰减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 光缆中铜导线的电气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相关规定。

1.3.4 光缆A、B 端标记要明显。

1.4 其他线路器材及设备检验

1.4.1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结构应为锥形体,锥度为1/75。

2.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1)环向裂缝宽度超过0.5 mm;

2)有可见纵向裂缝的;

3)混凝土破碎部分总表面积超过200mm2。

1.4.2 水泥底盘、卡盘及拉线盘的程式及其偏差符合表1.4.3 要求。

表1.4.2 水泥底盘、卡盘及拉线盘的程式

1.4.3 镀锌钢绞线的规格应符合表1.4.4 规定。

表1.4.3 镀锌钢绞线的规格

1.4.4 铁件的规格型号均应符合YD/T 206.1~YD/T 206.29 的要求。

1.4.5 电缆接线子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线子的初始接头电阻应符合表1.4.6 的规定;

2.接线子外壳对芯线的绝缘电阻应≥1×105 MΩ(20±5℃,相对湿度60%~80%)。

1.4.6 光缆接头盒及光缆终端盒主要指标应符合表1.4.7 规定。

表1.4.6 接线子的初始接头电阻

表1.4.7 光缆接头盒及光缆终端盒主要指标

1.4.8 光纤配线架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纤配线架的高压防护接地装置,其地线的截面积应≥6 mm2。

2.光纤配线架的高压防护接地装置与机架间的绝缘电阻≥l 000 MΩ/500 V( 直流),机架间的耐压≥3 000 V( 直流),1 min 内不击穿、无飞弧现象。

1.4.9 光缆交接箱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缆交接箱箱体密封条粘结应平整牢固,门锁开启灵活可靠;箱门开启角度≥120 。经涂覆的金属构件其表面涂层附着力牢固,无起皮、掉漆等缺陷。

2.光缆交接箱箱体高压防护接地装置,其地线的截面积应≥6mm2。

3.光缆交接箱高压防护接地装置与机架问的绝缘电阻≥20 000 MΩ/500 V( 直流),箱体问的耐压≥3 000 V( 直流),1 min 应不击穿、无飞弧现象。

4.室内光缆交接箱防护性能应达到GB 4208 标准中的IP53 级要求,室外光缆交接箱防护性能应达到GB 4208 标准中的IP65 级要求。

1.4.10 光纤连接器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插入损耗应≤0.5 dB(重复性和互换性)。

2.回波损耗:PC 型≥40 dB 、UPC 型≥50 dB 、APC 型≥60 dB 。

1.4.11 电缆交接箱检验廊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交接箱任意两个端子之间及任意一个端子与接地点之间的绝缘电阻≥50 000MΩ,任意两个端子之间及任意一个端子与接地点之间在接通500V 交流电时,1min 应不击穿、无飞弧现象。

2. 导线与接线端子之间的接触电阻应≤5x10-3Ω,接线端子可断弹簧片处的接触电阻≤2x10-2Ω,机器使用寿命试验后≤3x10-2Ω。接线模块的卡接簧片和可断簧片重复使用次数≥200次。

1.4.12塑料子管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塑料子管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塑料子管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形变,其颜色,孔径,壁厚及其均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壁厚的负偏差应≤0.1mm

1.4.13 同轴电缆连接器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器内到导体之间的接触电阻≤0.0lΩ,外导体之间的接触电阻≤0.005Ω,电缆线与连接器的外导体之间的接触电阻应≤0.0lΩ。

2.连接器内外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100 MΩ。参照GB11313 《射频同轴连接器总规范》中14.5 条款。

 3.连接器内外导体之间应能经受1 000 V(50 Hz 有效值)的试验电压,作用1 min 而无

击穿和飞弧现象。参照GB 11313 《射频同轴连接器总规范》中14.6 条款。

4.连接器的传输损耗、反射损耗及带内平坦度等指标参照GB11313 《射频同轴连接器总规范》。

2 杆路工程

 2.1 立杆

2.1.1 电杆洞深应符合表2.1.1 的规定,洞深允许偏差≤50 mm。

表2.1.1 电杆洞深

注:1、本表适用于中、轻负荷区新建的通信线路,重负荷区的杆洞深度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100-200mm。

2、12m以上的特种电杆的洞深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实施。

2.1.2 按设计规定的标称杆距立杆(一般情况下,市区杆距为35~40 m,郊区杆距为45~

50 m) 。

2.1.3 竖立电杆应达到下列要求:

1.直线线路的电杆位置应在线路路由的中心线上。电杆中心线与路由中心线的左右偏差应不大于50 mm;电杆本身应上下垂直。

2.角杆应在线路转角点内移。水泥电杆的内移值为100~150 mm,木杆内移值为200~300 mm。因地形限制或装撑木的角杆可不内移。

3 终端杆应向拉线侧倾斜100-200mm.

2.2 接杆

2.2.1 应按设计规定的长度、方式、方法进行电杆接长。

2.2.2 水泥杆接杆必须采用“等径水泥电杆”叠加接长,两杆间用法兰盘或钢板圈接续。

2.3 杆根装置

2.3.1 电杆根部加固装置的安装地点应按设计要求。

2.3.2 水泥电杆杆根装置应用混凝土卡盘,以“U”字形抱箍固定。木杆杆根装置应用横木,以4.0 mm钢线缠绕固定。

2.3.3 卡盘及底盘装置的规格应符合图2.3.3—1 的要求,电杆杆根装置位置容差应为≤50 mm,横木式杆根装置的规格应符合图

2.3.3-2 的要求。杆根垫木,其规格应符合图2.3.3-3 的要求。

图2.3.3—1 卡盘式杆根装置图2.3.3-2 木杆横木装置

2.4 拉线

2.4.1 拉线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绞线;拉线扎固方式以设计的材料为准。

2.4.2 靠近电力设施及热闹市区的拉线,应根据设计规定加装绝缘子。绝缘子距地面的垂

直距离应在2 m以上。拉线绝缘子的扎固规格应符合图2.4.2 的要求。

图2.4.2 拉线绝缘子的扎固

 

2.4.3 人行道上的拉线宜以塑料保护管、竹筒或木桩保护。

2.4.4 架空电缆线路的拉线上把在电杆上的装设位置及安装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杆上只有一条电缆吊线且装设一条拉线时,应符合图2.4.4-l 要求。

图2.4.4—1 单条拉线装设位置

 

 2.杆上有两层电缆吊线且需装设两层拉线时,应符合图2.4.4—2 要求。

图2.4.4—2 双条拉线装设位置

2.4.5 拉线上把的扎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另缠法:应符合图2.4.5—1 的要求,缠扎规格见表2.4.5—1。

2.夹板法:应符合图2.4.5—2、图2.4.5—3 及图2.4.5—4 的要求。

3.卡固法。应符合图2.4.5—5 的要求。

4.上述三种方法,规格允许偏差≤4 mm,累计允许偏差≤10mm

图2.4.5—1 拉线上把另缠法

表2.4.5—1 拉线上把另缠法规格

 

图2.4.5—2 7/2.2 拉线上把夹板法

图2.4.5-3 7/2.6 拉线上把夹板法

图2.4.5-4 7/3.0 拉线上把夹板法

图2.4.5—5 拉线上把卡固法

2.4.6 各种拉线地锚坑深应符合表3.4.6 的规定,容差应小于50 mm。

表2.4.6 拉线地锚坑深

2.4.7 拉线地锚程式及地锚钢柄、水泥拉线盘或地锚横木的规格应符合表2.4.7 的要求。

表2.4.7 拉线地锚、水泥拉线盘及地锚坑横木规格

2.4.8 一般地锚出土长度为300 mm,三条双下地锚出土长度为400~500 mm,允许偏差50~100 mm 。地锚钢柄长度规格根据设计埋深要求选定。

3.4.9 拉线地锚的实际出土点与规定出土点之间的偏移应≤50 mm。地锚的出土斜槽,应

与拉线上把成直线。

2.4.10 拉线地锚应埋设端正,不得偏斜,地锚的拉线盘(横木)应与拉线垂直。

2.4.11 拉线中把夹固、缠扎规格应符合表2.4.11 及图2.4.11—1、图2.4.11-2

的要求。

2.4.12 高桩拉线的副拉线、拉桩中心线、正拉线、电杆中心线应成直线,其中任一点的最大偏差应≤50 mm,并应符合图2.4.12 的要求。

2.4.13 吊板拉线的规格应符合图2.4.13 的要求。

2.4.14 墙拉线的拉攀距墙角应≥250 mm,距屋沿≥400 mm。

表2.4.11 拉线中把夹、缠规格表单位:mm

图2.4.11—1 拉线中把缠扎法

图2.4.11-2 拉线中把夹固法

图2.4.12 高桩拉线

图2.4.13 吊板拉线

2.5 撑木

2.5.1 撑木应按设计要求装设。。,j

2.5.2 装设撑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撑木埋深应≥600 mm,距高比应≥0.5 并加设杆根横木。

2.撑木装设位置:电缆线路应装在最末层电缆吊线下100 mm处。

3.撑木的安装应符合图3.5.2-1 及图3.5.2-2 的要求。撑木与电杆结合处应将撑木顶端以直径分,锯成2/5 和3/5 各一面,其中2/5 面应与电杆中心线成直角,3/5 面为贴杆面,应锯削成复瓦形槽,撑木槽应与电杆紧密贴实。

图2.5.2—1 水泥电杆撑杆IN 2.5.2—2 木杆撑杆

 2.6 避雷线和地线

2.6.1 避雷线和接地线应按设计要求装设。

2.6.2 电杆装设避雷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电杆有预留避雷线穿钉的装设规格应符合图2.6.2-1 的要求。

2.水泥电杆无预留避雷线穿钉的装设规格应符合图2.6.2-2 的要求。

图2.6.2-1 有预留避雷线穿钉的水泥电杆避雷线的安装

图2.6.2—2 无预留避雷线穿钉的水泥电杆避雷线安装

 3.利用拉线做避雷线的装设规格应符合图2.6.2-3 的要求。

4.木杆上装设避雷线可直接用卡钉钉固,卡钉间距离为500 mm。

5.在与10 kV 以上高压输电线交越处,两侧木杆上的避雷线安装应断开50 mm间

隙,如图2.6.2-4 所不。

2.6.3 避雷线的地下延伸部分应埋在离地面700 mm以下,延伸线(4.0 mm钢线)的延

伸长度及接地电阻要求见附录c。

2.6.4 光(电)缆吊线利用预留地线穿钉做接地线的安装规格应符合图2.6.4 一l

的要求;光(电)缆吊线利用拉线做接地线的安装规格应符合图2.6.4-2 的要求。

图2.6.2-3 利用电杆拉线做避雷线安装

图2.6.2-4 放电间隙式避雷线安装

图2.6.4-1 光(电)缆吊线利用预留地线穿钉做地线安装

图2.6.4-2 光(电)缆吊线利用拉线做地线安装

2.6.5 光(电)缆吊线及其他线路设备的接地电阻值要求见附录C 及D 一同抽由缆的户外放大器、分支器、钢绞线的接地电阻应≤4Ω。

2.7 号杆

2.7.1 号杆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2.7.2 号杆的字或牌的高度,最末一个字或杆号牌下边缘应距地面2.5 m,杆号应面向街道。气7 3 存同一个局的交换区内,应采用同一种方法书写或钉牌。

2.8 架空币线

2.8.1 架空光(电)缆吊线程式应符合设计规定。吊线夹板距电杆顶的距离一般情况下距杆

顶≥500 mm,在特殊情况下应≥250 mm_ 。

2.8.2 线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与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交越其他电气

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录E、附录F、附录G 的要求。

2.8.3 吊线在电杆上的坡度变更大于杆距的20%时,应加装仰角辅助装置或俯角辅助装

置,辅助吊线的规格应吊线一致,安装方式应符合图3.8.3 一l 及图3.8.3-2 的要求。

2.8.4 杆路上架设第一条吊线时,一般设在杆路沿路的车行道反侧或建筑物侧。

2.8.5 在同一杆路同侧架设两层吊线时,两吊线问距为400 mm。

2.8.6 电缆吊线的原始垂度应符合附录H 的要求。在20℃以下安装时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标准垂度的10%;在20℃以上安装时,应不大于标准乖摩的5%。

图2.8.3—1 电缆吊线仰角辅助装置

 

图2.8.3—2 电缆吊线俯角辅助装置

2.8.7 吊线在直线杆上的固定应符合图2.8.7 的要求。

图2.8.7 吊线固定

2.8.8 吊线接续应符合图2.8.8 的要求。两端可选用钢绞线卡子、卖桥或另缠法.两端用同一种方法。

图2.8.8 吊线接续

I2.8.9 在木杆角杆的角深在5~10 m时加装吊线辅助装置应符合图2.8.9-1 的要求.木

杆角杆的角深在10~15m 时加装吊线辅助装置应符合图2.8.9-2 的要求.水泥杆辅助

装置应符合图2.8.9-3 的要求.

图2.8.9—1 角杆吊线辅助装置之一

图2.8.9-2 角杆吊线辅助装置之二

图2.8.9-3 角杆吊线辅助装置之三

 

2.8.10 十字交叉吊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条十字交叉吊线高度相差在400 mm以内时,需做成十字吊线。

2.两条吊线程式相同时,主干线路吊线应置于交叉的下方。

3.两条吊线程式不同时,程式大的吊线应置于交叉的下方。

4.夹板式十字吊线的规格应符合图2.8.10 的要求。

图2.8.10 夹板式十字吊线图

2.8.11 卡子法丁字结、夹板法丁字结的规格应分别符合图2.8.11-1 、图2.8.11-2

的要求

图2.8.11-1 吊线丁字结图之一

图2.8.11-2 吊线丁字结图之二

2.8.12 电缆吊线在终端杆及角深大于15m的角杆上,应做终结。卡子法终结、另缠法终

结、夹板法终结的规格应符合图2.8.12-1 、图2.8.12-2 及图2.8.12-3 的要求。

图2.8.12-1 吊线终结图之一

图2.8.12-2 吊线终结图之二

图2.8.12-3 吊线终结图之三

2.8.13 同层两条吊线在一根电杆上的两侧,并按设计要求做成合手终结的,合手终结的

做法应符合图2.8.13 的要求,其缠扎、夹固要求同2.8.12 节。

图2.8.13 吊线合手终结图2.8.14 相邻杆档电缆吊线负荷不等或在负荷较大的线路终端杆前一根电杆应按设计要求做泄力杆,电缆吊线在泄力杆做辅助终结,辅助终结的做法应符合图2.8.14 的要求。

图2.8.14 泄力杆上的吊线辅助终结

3 管道光(电)缆的敷设

 3.1 管孔

3.1.1 敷设管道光(电)缆的孔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 敷设管道光(电)缆之前必须清刷管孔。

3.2 子管敷设

3.2.1 在孔径90 mm及以上的水泥管道、钢管或塑料管道内,应根据设计规定一次敷

足三根或三根以上的子管。

3.2.2 子管不得跨人井敷设,子管在管道内不得有接头,子管内应预放光缆牵引绳。

3.2.3 子管在人(手)孔内伸出管口长度宜为200~400 mm。

3.3 光(电)缆敷设

3.3.1 应按照设计要求的A、B 端敷设光(电)缆。

3.3.2 敷设光缆时的牵引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 敷设管道光(电)缆的曲率半径的要求:

1.敷设过程中光缆的曲率半径必须大于光缆直径的20 倍,光缆在人(手)孔中固定后的曲率半径必须大于光缆直径的10 倍。

2.电缆的曲率半径必须大于电缆直径的15 倍。

3.同轴电缆的曲率半径必须大于外径的10 倍。

3.3.4 新建光缆接头处两侧光缆布放预留的重叠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续完成后光

缆余长应在人孔内盘放并固定。

3.3.5 敷设后的电缆应紧靠人孔壁,并应按图4.3.5 的要求以扎带绑扎于托架上。光缆在人孔内子管外的部分应采取波纹塑料套管保护措施。

图3.3.5 电缆在人孔内绑扎图

3.3.6 管孔及子管管孔均应按设计要求的器材堵塞。

3.3.7 光(电)缆在每个人孔内应按设计要求或业主的规定做好标志。

4 埋式光(电)缆的敷设

4.1 挖沟

4.1.1 光(电)缆沟中心线应与设计路由的中心线吻合,偏差应≤100mm。

4.1.2 光(电)缆沟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沟底高程允许偏差+50~-100 mm。

4.1.3 人工挖掘的沟底宽度宜为400 mm。

4.1.4 斜坡上的埋式光(电)缆沟,应按设计规定的措施处理。

4.2 光(电)缆敷设

4.2.1 敷设光(电)缆的A、B 端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埋式光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 倍,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电缆外径15 倍,同轴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外径的10 倍。

4.2.3 两条以上光(电)缆同沟敷设时,应平行排列,相距≥50 mm,不得交叉或重叠。

4.2.4 埋式光(电)缆与其他设施平行或交越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附录J 的规定。

4.2.5 埋式光(电)缆进入人孔处应设置保护管。

4.2.6 应按设计要求装置埋式光(电)缆的各种标志。

4.2.7 埋设后的单盘光缆,其金属外护层对地的绝缘电阻的竣工验收指标应≥10 MΩ·km,其中暂允许10%的单盘光缆不低于2 MΩ·km。

4.3 保护钢管

4.3.1 光(电)缆穿越铁路、公路应采用钢管保护或定向钻孔地下敷管。保护管的敷设深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 保护钢管伸出穿越物两侧应≥l m;穿越公路排水沟的埋深应大于永久沟底以下500 mm。

4.4 回填土

4.4.1 充气的光(电)缆在回填土前必须做好保气工作。

4.4.2 先填细土,后填普通土,且不得损伤沟内光(电)缆及其他管线。

4.4.3 市区或市郊埋设的光(电)缆在回填300 mm细土后,盖红砖保护。每回填土约300 mm处应夯实一次,并及时做好余土清理工作。

4.4.4 回土夯实后的光(电)缆沟,在车行路面或地砖人行道上应与路面平齐,回土在路面修复前不得有凹陷现象;土路可高出路面50~100 mm,郊区大地可高出150 mm左右。

5架空光(电)缆的敷设

 5.1 敷设架空光(电)缆

5.1.1 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光(电)缆挂钩程式。

5.1.2 光(电)缆挂钩的间距应为500 mm,允许偏差±30mm,电缆在电杆两侧的第一只挂钩应各距电杆250 mm,允许偏差+20 mm 。

5.1.3 应按设计要求的A、B 端敷设,光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20 倍,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 倍,同轴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0 倍。

5.1.4 架空光(电)缆敷设后应自然平直并保持不受拉应力、无扭转、无机械损伤。

5.1.5 光缆每杆作一处伸缩弯,伸缩弯在电杆两侧的挂钩间下垂250 mm.并套塑料管保护,符合图5.1.5要求。

图5.1.5 光缆在杆上伸缩弯示意

5.1.6 架空电缆接头在吊线上吊扎的规定应符合图5.1.6 的要求。

图5.1.6 架空电缆接头在吊线的吊扎

5.1.7 电缆接头在近杆处,200 对及以下电缆接头在距电杆为600 mm,200 对以上电缆接头距电杆为800 mm,允许偏差均为+50 mm 。

5.1.8 架空光(电)缆在丁字吊线处吊扎的规定应符合图5.1.8 的要求。

图5.1.8 在丁字吊线处的吊扎

5.1.9 光缆接头盒及余缆吊扎的规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引上光(电)缆保护管

5.2.1 引上保护管的材质、规格、安装地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木杆、墙壁、水泥杆上引上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图5.2.2 一l 及图5.2.2-2 的要求。

图5.2.2.1—1 图5.2.2.1—2

光(电)缆杆上引上装置墙壁上光(电)缆引上装置5.2.3 在人(手)孔内引上电缆的走向应符合图5.2.3 的要求。

图5.2.3 人(手)孔内引上电缆走向

 5.3 敷设墙壁光(电)缆

5.3.1 敷设墙壁光(电)缆的一般要求:

1.应按设计要求的A、B 端敷设墙壁光(电)缆。

2.不宜在墙壁上敷设铠装或油麻光(电)缆。

3.墙壁光(电)缆离地面高度应≥3 m,跨越街坊、院内通路等应采用钢绞线吊挂,其缆线最低点距地面应符合附录F 的要求。

4.墙壁光(电)缆与其他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YD/T 5137—2005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5.3.2 敷设吊线式墙壁光(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线式墙壁光(电)缆使用的吊线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上支撑的间距应为8~10 m,终端固定物与第一只中间支撑的距离不应大于5 m。

2.吊线在墙壁上的水平敷设,其终端固定、吊线中间支撑应符合图5. 3. 2-1 的要求。

图5.3.2—1 吊线在墙壁水平敷设

 3.吊线在墙壁上的垂直敷设,其终端应符合图5.3.2-2 的要求。

5.3.3 敷设卡钩式墙壁光(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缆以卡钩式沿墙敷设应在光缆上外套塑料保护管予以保护。

2.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卡钩。卡钩必须与光(电)缆、同轴电缆保护管外径相配套.

3.光(电)缆卡钩间距为500 mm,允许偏差-+50 mm。转弯两侧的卡钩距离为150~250 mm, 两侧距离须相等。同轴电缆卡钩垂直间距不大于1 000 mm 。

图5.3.2—2 吊线在墙壁中间支撑

6 光(电)缆接续和成端

 6.1 光缆接续

6.1.1 光缆接续的内容应包括:光纤接续;铜导线、金属护层、加强芯的连接和接头衰减的测量。

6.1.2 光缆程式、接头位置及两端光缆预留长度符合设计规定。

6.1.3 光纤接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法。光纤接续衰减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光纤接续后应用接头套管保护,余纤在光纤盘片内的曲率半径应≥30 mm,盘绕方向应一致。

3.光纤带光缆的光纤带接续后应理顺,不得有”S”弯。

6.1.4 铜导线、铝或钢聚乙烯粘结护套、加强芯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缆内铜导线、铝或钢聚乙烯粘结护套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光缆加强芯的连接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接头盒的结构夹紧、夹鞔

6.2 光缆接头的封装

6.2.1 光缆接头套管(盒)的封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可缩接头套管,热缩后要求外形美观,无变形,无烧焦,熔合处无空隙、无脱胶、无杂质等不良状况;采用可开启式接头盒,安装螺栓应均匀拧紧,无气隙。

2.封装完毕后,有气门的接头套管(盒)应做充气试验。需要做地线引出的,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光缆接头盒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光缆接头盒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管道光缆接头盒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余缆应用波纹塑利管保护并紧贴人孔壁或人

孔搁架,盘成“o”型圈,并用扎线固定“光缆固定后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光缆直径的10 倍。

3.埋式光缆接头及余缆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6.3 电缆接续

6.3.1 芯线接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塑电缆芯线接续必须采用压接法。按设计要求的型号选用扣式接线子或模块型接线子。

2.电缆芯线的直接、复接线序必须与设计要求相符,全色谱电缆必须色谱、色带对应接续。

3.电缆芯线接续不应产生混、断、地、串及接触不良,无接续差错,芯线绝缘电阻合格。接续后应保证电缆的标称对数全部合格。

6.3.2 电缆接头的封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续套管的型号、规格、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全塑电缆屏蔽层必须用专用屏蔽线连接,并按设计要求作分段、全程测式。

3.热缩套管封合应套管平整,无折皱,无烧焦。注塑缝完整、饱满,无气泡,密封良好。

4.纵包装配式套管封合应电缆、底板、端盖、上盖粘连紧密;套管螺栓紧固,端部包扎整齐,密封良好。

6.4 光(电)缆进局及成端

6.4.1 进局光(电)缆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非延燃型护套或采用其他阻燃措施。

6.4.2 进局光(电)缆的布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局光(电)缆的管孔使用安排和在进线室电缆托架上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

在托架上应排放整齐,不重叠,不交错,不上下穿越或蛇行;引上转角的曲率半径应符合定。

2.进线室的管孔及局前人孔内通往进线室侧的管孔应做堵塞。

3.进局光(电)缆的外护层应完整,无可见的损伤;横放的光(电)缆接头应交错排列, 接头任一端距光(电)缆转弯处应大于2 m;进线室韵光(电)缆应按设计要求做好编号和相关标志。

6.4.3 成端光缆:根据终端设备的配置,合理固定光缆和光缆接头套管(盒),光缆余长部分应在进线室或机房中适宜位置盘放,其余缆长度及光缆曲率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6.4.4 成端电缆的布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测量室的地板洞为上线槽方式时,所布放的成端电缆应与相对应的总配线架对直,并绑扎固定,以非延燃材料封堵上线槽洞口。.

2.成端电缆线把在总配线架上的绑扎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在原有总配线架上新做直列成端电缆的,其绑扎方法、位置、式样应与原直列成端相同。

4.全色谱的成端电缆必须按照色谱、色带的编排次序出线。

5.成端电缆屏蔽连接线应可靠接至总配线架铁架。

6.总配线架直列安装的设备程式、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光缆在ODF 或单设的光缆终端盒做终端,光缆内的金属构件与ODF 接地装置接触良好,ODF 接地装置至机房防雷接地排的接地线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线严禁成螺旋型布放。

7 光(电)缆交接箱与分线设备

 7.1 光(电)缆交接箱的安装

7.1.1 光(电)缆及尾纤、跳纤、适配器在光(电)缆交接箱内路由走向及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交接箱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7.1.2 墙式光(电)缆交接箱的安装,应坚实、牢固,交接箱底部距地面符合设计要求。

7.1.3 架空光(电)缆交接箱应安装在H 杆的工作平台上,工作平台的底部距地坪应≥3 m且不影响道路通行。

7.1.4 落地式光(电)缆交接箱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防潮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安装必须牢固、安全、可靠,箱体的垂直偏差应≤3mm。

7.2 分线设备的安装

7.2.1 分线设备的安装方式、地点与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分线设备在电杆上安装时,应装在电杆的局方侧;同杆设有过街分线设备时,其过街的分线设备应装在局的反方侧。

7.2.3 分线盒在电杆上安装时,盒体的上端面应距吊线720 mm;分线箱安装在电杆上时,10~30 对的分线箱固定穿钉眼距吊线下800 mm;一排接线端25~50 对分线箱的固定穿钉眼距吊线下1 000 mm 。

7.2.4 室外墙壁安装分线盒时,盒体的下端面距地面为2.8~3.2 m。

7.2.5 上杆钉(条)宜装在线路方向的一侧,面向分线设备,在电杆上杆顶夹角为120 。

7.3 交接设备、分线箱接地要求

7.3.1 交接设备、分线箱的地线必须单设接地,敷设接地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地气线的接地电阻值见附录D。

 7.4 用户引入线

7.4.1 用户引入线包括分线设备下线(俗称爬杆线)和用户室外被覆线的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7.4.2 用户引入线长度宜不超过200 m且从下线杆至第一个支撑点的跨距应不超过50 m。超过时,可加立电杆。同轴电缆用户盒至电视接收机或数字电视机顶盒的连接馈线应采用SYWV-75-5—1 型的四屏蔽物理发泡同轴电缆,长度不宜超过5 m。

7.4.3 同一方向的用户引入线最多不超过6 条,超过6 条时应改用全塑电缆引入。同一方向多条被覆线的间隔应均匀、垂度一致。

7.4.4 用户引入线与电力线交叉间距不得小于400 mm,不得跨越电车滑行线。跨越障碍物不得有托磨现象。

7.4.5 用户引入线跨越街(巷)等时,其最低点至地面垂直距离应符合附录F 的要求。跨越档不得有接头。

8 电缆充气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电缆充气系统设备及气压监测系统设备的型号、规格、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装置牢固,充气机组接地装置良好、有效。

8.1.2 充气系统及信号告警系统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气机自动、手动、启、停性能。.

2.充气机超时运行的自动保护控制性能。

3.气水分离器应能及时自动排水。

4.充气机断相告警。

5.高压罐过压告警;低压罐不充气告警。

6.超湿告警。

8.2 充气系统设备的安装

8.2.1 电缆线路充气网的组成和充气段的划分以及气塞地点、安装位置、气门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充气系统(不包括低压配电盘柜)全套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联动试运转,联动试运

转检验项目及要求见附录L。

8.2.3 充气系统的输出气压,对全塑电缆应≤70 kPa 。

8.2.4 充气系统的气压告警器低压告警值:地下电缆应≥30 kPa;架空电缆应≥20 kPa

8.2.5 全塑电缆气塞制作完毕后,应在静止状态下8 h 以后进行充气检验。气塞气闭试验,24 h 允许下降的气压标准见附录。

8.3 光(电)缆气压监测系统的安装

8.3.1 光(电)缆气压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型号、规格、安装地点及环境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8.4 光(电)缆线路的气压及检验

8.4.1 新设地下非填充型全塑电缆及充气型光缆的保持气压在气压平稳后,应保持在40~50 kPa 。

8.4.2 光(电)缆在气压平衡后,气温相同的情况下,24 h 的气压下降值,见附录K。

9 线路防护

9.1 防蚀

9.1.1 光(电)缆线路在可能引起腐蚀的地段的防腐措施应符合设计规定。

9.2 防白蚁

9.2.1光(电)缆线路在白蚁危害地段应根据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9.2.2 在白蚁危害地段埋设的光(电)缆应采用有防蚁外护层结构(一般为PAl2),或者在

光(电)缆外层包扎有防蚁剂的尼龙布或涂刷防蚁漆,根据国家环保要求,不允许采用毒土处理方法。

9.3 防强电

9.3.1 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9.3.2 光(电)缆线路的防强电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 光(电)缆线路进入交接设备时,可与交接设备共用一条地线。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9.3.4 若强电线路对光(电)缆线路的感应纵电动势以及对电缆和含铜芯线的光缆线路干扰影响超过允许值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护等措施。

9.4 防雷

9.4.1 光(电)缆线路在郊区、空旷地区或强雷击区敷设时,应根据设计规定采取防雷措

施。光(电)缆线路每隔2 km左右将金属屏蔽层(架空敷设的应连同吊线)做保护接地。

9.4.2 在雷害特别严重的郊外、空旷地区敷设架空光(电)缆时,应装设架空地线。

9.4.3 在雷击区的架空光(电)缆的分线设备及用户终端应有保安装置。

9.4.4 郊区、空旷地区埋式光(电)缆线路与孤立大树的净距及光(电)缆与接地体根部的

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9.4.5 光(电)缆防雷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工程验收

10.1 工程验收阶段

10.1.1 工程验收一般分四个阶段即随工检查、初验、试运行和终验(竣工验收)。

10.1.2 随工检查主要是对光(电)缆、子管的布放、立杆及隐蔽部分进行施工现场检查。

10.1.3 光(电)缆线路工程应在施工完毕并经工程监理单位预检合格后进行初验。

10.1.4 工程初验后可投人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 个月。

10.1.5 试运行完毕后进行终验(竣工验收)。

10.2 随工检查

10.2.1 光(电)缆线路工程均应采取监理制。对隐蔽工程项目,应由监理、施工双方签署

《隐蔽工程检验签证》。

10.2.2 光(电)缆线路工程的质量检验,应按表10.2.2—1 至表

10.2.2—5 项目及内容进行。

表10.2.2—1 电缆线路工程随工检验记录表(成端电缆部分)

 

 

 

 

 

 

 

 

 

 

表10.2.2-2 电缆线路工程随工检查记录表(主干电缆部分)

表10.2.2—3 电缆线路工程随工检验记录表(架率样墙杆路部分)

表10.2.2—4 光缆线路工程随工检验项目内容表

 

表10.2.2—5 杆路工程随工检验项目表

10.2.3 随工检查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对检查项目签收,对出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由主管部门处理。

10.3 初验

10.3.1 光(电)缆线路工程应在施工完毕并经工程监理单位预检合格后进行初验。业主在收到监理单位“工程初验申请报告”后一周内组织召开工程初验会议。

10.3.2 光(电)缆线路的安装工艺、传输特性应按表10.3.2 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和抽测。

表10.3.2 光(电)缆线路的初验项目

10.3.3 验收资料文件。

1.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技术文件一式三份。

2.提交的竣工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规定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利用原施工图纸改绘,个别变动甚大或原设计施工图已无法改绘时,

应重新绘制;

2)建筑安装工程量总表;

3)工程说明; ‘

4)开工报告;

5)停(复)工通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6)交工通知;

7)已安装线路明细表;

8)工程变更单;

9)随工质量检查记录;

10)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儿)交接书;

12) 验收证书(空白);

13) 测试记录;图表式样见表11.3.3—1 至表11.3.3-12;

14) 洽商记录;

15) 备考表。

 3.竣工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容齐全:应符合部颁施工验收办法和要求,文件资料齐全;

2)准确:竣工图纸,测试记录应图纸与实际相符、数据正确;

3)清楚:资料的誊写应清楚。

10.3.4 工程初验时对于线路安装工艺质量、主要传输特性指标进行复测等。

10.3.5 工程初验中发现不符合本规范和工程设计要求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

责任方限期妥善处理。

10.4 试运行

10.4.1 由建设单位委托维护方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进行试运行。

10.4.2 试运行期内应开通部分业务,检验其性能。

10.4.3 对初验中遗留问题进行整改。

10.5 终验

10.5.1 在工程试运行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接受单位参加对工程

进行终验。

10.5.2 光(电)缆线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各业主组织竣工验收检查测试组,对工程进行

全面检查。

10.5.3 工程竣工验收应对工程质量及档案、投资决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的设计、

施工质量给出书面评价。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出验收证书。

表10.3.3 一l

表10.3.3—2

表10.3.3—3

表10.3.3—4

 

 


 

 

表10.3.3 一5

表10.3.3—6

表10.3.3—7

表10.3.3—8

表10.3.3—9

  

表10.3.3—10

表10.3.3—11

表10.3.3—12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条文中有关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0.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录B 物理发泡聚乙烯/聚氯乙烯

绝缘同轴电缆技术指标

表B.O.1 物理发泡聚乙烯/聚氯乙烯绝缘同轴电缆技术指标

附录c 避雷线接地电阻要求及

延伸线(地下部分)长度

表C.0.1 避雷线接地电阻要求及延伸线(地下部分)长度

附录D 光(电)缆吊线及其他线路

设备接地电阻要求

D.0.1 交接箱地线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D.0.2 用户保安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50Ω。

D.0.3 其他线路设备接地电阻应不大于表D.0.3 中的数值。

表D.0.3 部分线路设备接地电阻巷

附录E 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

设施的空距与隔距

表E.0.1 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设施的空距与隔距

附录F 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

表F.0.1 架空通信线路与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

附录G 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他

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

表G.0.1 架空通信线路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

附录H 架空光(电)缆线路吊线

原始安装垂度

表H.0.1 无冰凌区吊线原始垂度标准

表H.0.2 轻负荷区吊线原始垂度标准

表H.0.3 中负荷区吊线原始垂度标准

   

表H.0.4 重负荷区吊线原始垂度标准

附录I 气塞气压允许下降值

附录J 地下管线与其他设备的间隔距离

表J.0.1 埋式通信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问最小净距表单位:m

表J.0.2 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最小净距表单位:m

附录K 全塑电缆在24 小时内

允许下降的气压标准

表k.0.1 全塑电缆在24 小时内允许下降的气压标准

附录L 充气系统设备联动试运转

检验项目及要求

L.0.1 分子筛吸附器每次停机,放水电磁阀能自动排水。

L 0.2 自动充气设备应具有如下告警性能:

1.电源断相和过流告警。

2.空压机运转超时告警。

3.高低压罐,低压不充气告警。

4.超湿告警。

L_0.3 当低压罐压力表指针低至或高至某预定值时,能自动开停吸附器。

L_0.4 当高压罐压力表指针低至400_+25 kPa 时,空压机应能自动开机;当指针高至600+25

kPa 时,应能自动关机。

L.0.5 能自动记录。

L0.6 当高压罐压力表指针高至800-+25 kPa 时,高压罐安全阀应动作。

L 0.7 当低压罐压力表指针高至400-+25 kPa 时,低压罐安全阀应动作。

附录M 气门位置设置的一般规定

M.0.1 气门连接应牢固,不漏气。气门位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上电缆气门的位置应设置在气塞下端,距离气塞300 mm以上。

2.管道电缆气门的位置应设置在两局维护分界气塞两端和充气段的末端。气门位置应

在人孔内,并安装电缆号牌。

3.电缆进线室气门的位置应设置在气塞头向局外250 mm以上。局内气门应集中装在一

起,并排列整齐。

4.落地交接箱电缆气门的位置应设置在人孔内,在距管口300~400 mm 处将气门引至人

孔口圈,并安装电缆号牌。

M.0.2 电缆气塞制作完毕应在气塞套管上做标志。

M.0.3 安装气压告警装置,应注意下列事项:

1.告警器安装前应先进行灵敏度试验。

2.告警器连接电缆的气路管(简称气管),应连接牢固、整齐、美观、气流畅通。

3.告警器的信号线应布设整齐、合理,连接牢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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